侵权损害赔偿法院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0-06-16 14:0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最低标准提高法(2009)第六十号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2009】60号 关于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 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 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oo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lO年5月31日期问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 馈。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 行业 ┃ 年(元) ┃ 月(元) ┃ 日(元) ┃ ┣━━━━━━━━━━━━━━━━━━━╋━━━━━━╋━━━━━━━╋━━━━━━┫ ┃ 全省 ┃ 23486 ┃ 1957.17 ┃ 93.96 ┃ ┣━━━━━━━━━━━━━━━━━━━╋━━━━━━╋━━━━━━━╋━━━━━━┫ ┃一、农、林、牧、渔业 ┃ 12100 ┃ 1008。33 ┃ 48.41 ┃ ┣━━━━━━━━━━━━━━━━━━━╋━━━━━━╋━━━━━━━╋━━━━━━┫ ┃二、采矿业 ┃ 29260 ┃ 2438.33 ┃ 117.06 ┃ ┣━━━━━━━━━━━━━━━━━━━╋━━━━━━╋━━━━━━━╋━━━━━━┫ ┃三、制造业 ┃ 23867 ┃ 1988.92 ┃ 95.48 ┃ ┣━━━━━━━━━━━━━━━━━━━╋━━━━━━╋━━━━━━━╋━━━━━━┫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 2890l ┃ 2408.42 ┃ 115.62 ┃ ┣━━━━━━━━━━━━━━━━━━━╋━━━━━━╋━━━━━━━╋━━━━━━┫ ┃五、建筑业 ┃ 16314 ┃ 1359.5 ┃ 65.27 ┃ ┣━━━━━━━━━━━━━━━━━━━╋━━━━━━╋━━━━━━━╋━━━━━━┫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 24158 ┃ 2013.17 ┃ 96.65 ┃ ┣━━━━━━━━━━━━━━━━━━━╋━━━━━━╋━━━━━━━╋━━━━━━┫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0465 ┃ 2538.75 ┃ 121.88 ┃ ┣━━━━━━━━━━━━━━━━━━━╋━━━━━━╋━━━━━━━╋━━━━━━┫ ┃八、批发和零售业 ┃ 17742 ┃ 1478.5l ┃ 70.98 ┃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14714 ┃ 1226.26 ┃ 58.87 ┃ ┣━━━━━━━━━━━━━━━━━━━╋━━━━━━╋━━━━━━━╋━━━━━━┫ ┃十、金融业 ┃ 32334 ┃ 2694..57 ┃ 129.36 ┃ ┣━━━━━━━━━━━━━━━━━━━╋━━━━━━╋━━━━━━━╋━━━━━━┫ ┃十一、房地产业 ┃ 18657 ┃ 1554.75 ┃ 74.64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3057 ┃ 1921.42 ┃ 92.24 ┃ ┣━━━━━━━━━━━━━━━━━━━╋━━━━━━╋━━━━━━━╋━━━━━━┫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3038l ┃ 2531.75 ┃ 121.54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拖管理业 ┃ 1.5407 ┃ 1283.92 ┃ 61.64 ┃ ┣━━━━━━━━━━━━━━━━━━━╋━━━━━━╋━━━━━━━╋━━━━━━┫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3858 ┃ 1154.83 ┃ 55.44 ┃ ┣━━━━━━━━━━━━━━━━━━━╋━━━━━━╋━━━━━━━╋━━━━━━┫ ┃十六、教育 ┃ 26437 ┃ 2203.08 ┃ [05,76 ┃ ┣━━━━━━━━━━━━━━━━━━━╋━━━━━━╋━━━━━━━╋━━━━━━┫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2642 ┃ 1886.83 ┃ 90.58 ┃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1865 ┃ 1822.08 ┃ 87.47 ┃ ┣━━━━━━━━━━━━━━━━━━━╋━━━━━━╋━━━━━━━╋━━━━━━┫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24765 ┃ 2063.75 ┃ 99.08 ┃ ┗━━━━━━━━━━━━━━━━━━━┻━━━━━━┻━━━━━━━┻━━━━━━┛ 注: l、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 什么是隐私权?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合同侵权责任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你好 合同侵权一般是民事责任 是经济的赔偿责任 所以具体建议进一步说明 洽询律师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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