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权利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充分理由推断他已经知道。比如,通过侵权事实被公告、债务已过履行期限等事由就可推定权利人已知道。
例: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伤情,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不行使权利,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而未尽应有注意未能知道以至不行使权利的,都应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即开始承受对其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