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文目录

更新时间:2020-02-07 04:20: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 信访条例全文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五 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 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 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 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 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 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 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 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 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 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 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 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 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 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 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 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 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 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 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 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 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 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 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 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 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 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 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 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 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 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 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 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 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 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 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 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 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 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 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 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 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 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 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 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 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 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 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 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 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 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 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 、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 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 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 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 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 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 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 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 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 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 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 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 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 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 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 条例》同时废止。  
  • 最新刑法修正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声明:以上内容找法网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最新刑法全文总则第一章
最新刑法全文总则第一章
刑法第一章  11222
怎么算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处理复杂,需依据《刑法》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各阶段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保护被害人权益。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小孩不到15偷家里的黄金卖了能起诉买黄金吗?
你好,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绵阳开设赌场罪宣判了吗
1、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客观要件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临沂刑事会见律师收费多少
刑事案件律师费标准各个地区均不同,以广东省律师费服务收费标准为例,以供参考: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为6000-1600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盗窃罪量刑的一般标准是:1、犯此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全部2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