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厂房土地使用40年,按国家规定,赔偿方法,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使用用途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原房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原使用性质为商服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原房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对拆迁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应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又拆迁人支付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资产评估做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由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月实际发给职工平均工资额)×过渡期限
私营企业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按500元/月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