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安局为什么不给扣的车
1、判决书既然对车辆没有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发还;否则即为非法扣押,被扣押人可依法要求其解除扣押。
2、《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4、本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年,办案经验丰富,如有疑问可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