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人可以说下吗
您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是一种自助权,是法律赋予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