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可以反诉?
刘前辈:本人拙见如下:
1,不能提出反诉,理由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与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适合反诉,可以另案撤销甲被迫给付协议。
2,可要求追加丙作为案件的第三人,理由是丙可认定为无独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丙-卖空调的商家如果指派空调安装人出现事故应当是雇佣关系由雇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