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手续需要准备什么?要带什么资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而且流动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的开发企业要求更高,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股票上市的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的规定为: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专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具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凡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其中自由流动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2)、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达1亿元以上,其中自由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堤防工程建筑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