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办理流程是: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房产证加名字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办理流程是: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收起1.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
推荐问题 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可以吗?怎么加?
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体解释如下: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
其它2个回答推荐问题 婚前买房房产证不肯加女方名字怎么办?
您好!如果男方支付的首付较少,还贷部分较多,建议您最好能够说服男方加上您的名字。如果不能实现,建议双方之间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实际上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若离婚双方应均等分割,然后进行公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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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证加父母名字
推荐问题 房产证加父母名字都有哪些手续啊?
您好!加名字其实是赠予的形式。首先,你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在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拿测绘附图、身份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产证、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申请赠与,这样就可以添加父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了。谢谢!
其它2个回答推荐问题 果房产证加父母要什么手续?
我理解你的问题就是弟弟上学的问题。目前,按片区上学是户口所在片区,如何把弟弟的户口办到你的房产下,一般路子是通的,就是房产证加你父母名字,然后父母户口迁到这套房产下,然后弟弟户口迁过来。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应该不容易,有时候法律上是可行的,实践中不一定可行,所以呀,我建议你具体咨询几个政府部门,他们的回答更直接,有用。咨询部门包括:房产所在地方的房管局(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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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证加老婆名字
你好。如果你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你老婆的名字,那么你们两个人就要去到当地的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然后记得带上你们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你们的结婚证,还有该房子的房产证,然后叫他们帮你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只需要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就可以了,因为你们是夫妻。
其它1个回答推荐问题 房产证上加我老婆名字要怎么办理?
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但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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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揭房房产证上加名字
推荐问题 按揭房房产证上加名字要怎么办?
按揭房房产证上加名字要怎么办,这个要这样做,按揭中的房子不能直接加名,需要将贷款结清后,解除抵押登记后再增加共有人。夫妻之间增加共有人只需80元登记费,夫妻以外的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只能通过买卖份额的方式增加共有人。具体流程:1、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2、办理提前还款,领取结清证明、它项权证等资料3、拿银行出具的资料和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在房管局办理与贷款银行的解押
其它2个回答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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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房办理房产证加名字
推荐问题 新房办理房产证加名字要怎么进行?
你好。如果你想要在你的房产证上加上你孩子的名字,那么你跟孩子都要带上相关资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还有你房子的房产证去到当地的房屋交易中心,然后她会给你的房子进行一个评估,然后你就要缴纳契税以及相应的评估费,还有工本费,然后就会帮你在房产证上给孩子加上名字。
其它2个回答推荐问题 买新房房产证可以加名字吗?
需要征得银行的同意,具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咨询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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