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2018年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分析,分享下!
这个你可以参考,1998年2月,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总经理侯某某经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林某(在逃),双方商定开展合作出口业务:由林某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支付购货款;由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所需手续和全套空白单证,支付出口货物所纳税款,并按每收汇1美元不低于0.03元人民币的利润提成,其余款项由林某自行支配。
侯某某召集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并决定由刘某某具体负责该项业务。当月,侯某某应林某要求,指派刘某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xx分行开设结汇账户。同年4月,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某。同时,安排刘某某、刘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商检委托书、装箱单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某。
此后,林某即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单独进行"出口贸易"。公司财务将林某返回的单证作为自营出口业务。包装公司通过虚构与广东省xx针织有限公司、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口购货金额7071万元的事实,从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底,以林某返回的虚构的报关单、外销发票、外销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侯某某指使本公司员工刘某、钟某伪造了与林某所做业务的外销、内购合同。为了核对与对方的买单业务,侯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外汇管理局借出包装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公司及侯某某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