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伤害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司发[1990]070号)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4月20日 法司发[1990]6号)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