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监护权变更问题。
解答如下,供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上述监护人的排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是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根据你叙述的问题来看,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的话,应当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或亦无监护能力的,则应由其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或无成年兄姐或兄姐无监护能力的,则可以由关系密切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但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3、若满足上述条件,小孩的监护权可以由其姑姑行使。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