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怎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一律调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