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
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将针对你的撤销理由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的裁定。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59条)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0条)
3、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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