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针对新合约就产生了如下疑问: 1、承租人具有对公房的永久使用权,为何新合同要给出年限? 2、按新合同如到期,承租人如要续租要提前一月向房管局和合约第三方申请(这个更奇怪,和维修方有什么关系)
回答疑问: 1、按照现行法律,承租人不具有对公房的永久使用权.2、按新合同如到期,承租人如要续租要提前一月向房管局和合约第三方申请(这并不奇怪,和维修方(管理方)是有关系的呀. 3、因为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20年,原1986年的合约计算已经超过20年了,所以无效. 公房承租人是不可以对所租公房进行买卖的,希望专家具体解释国家关于公房租赁的规定.另像这样的合同你可以签的, 一旦公房拆迁或改造,失去了房屋实体或实体变更,合约也就不存在或自然失 效了,就算有房管局所谓会给我们解决住房的承诺,我们也是非常担心的。作为弱势群体,你们可要求将房管的承诺作为补充条款而加入到前述的合约中.当然这可能需要与出租方进行协商。所以你迫切希望专家们为你们出具国家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或条例以利于我们有 据可循,切实保障我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