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立案管辖
最高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法院要看各地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不会错,但具体是中院还是基层法院要看具体情况。第十八条是指假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诋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