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
1、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义务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综上所述并结合“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9〕4号,内容略) 的规定,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