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应该是无效吧,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不一样啊
1、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效力待定,一方面取决于本人事后追认,一方面相对人有权撤销。2、促进交易是新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无权处分在合同法第48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并非无效,无效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非常严格。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两者关系,既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又是旧法与新法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应适用特别法、新法,即合同法的规定。另关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并无冲突,详见,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都需要本人的追认。附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