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签名法最大贡献:奠定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签名法》又具有哪些法律效用?如何发挥它的效用?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
记者:您认为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可否确认其法律效力?
张楚:我认为,《电子签名法》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将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意味着它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一方面通过手机屏完全有形的展现短信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手机信息下载或上传也完全可以满足随时调查取用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手机短信是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合法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件,在证据法上也应该是属于书证范畴,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然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一个问题,能够具体的证明什么内容却是另外一个问题,具体到本案件中,原告提供的短信是否就一定能够证明被告曾经借了他的钱呢?该借款短信又是否是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呢?原告如何能够证明该短信在传播的过程中自始至终的保持了短信的真实性?短信内容是否明确了借款的数额?该短信借款又是否是针对该诉讼的呢?我想以上问题的证明本身都可能影响到该条短信的证明力,还需要具体的考察和认定。也就是说,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具有可采性,但其证据力的强弱,以及是否能依此定案,还要结合相关案情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