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兄与兼职饭店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与原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还是与兼职单位要求工伤待遇?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理》中非“醉酒导致伤亡”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有多大? 2、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首先对你兄的不幸遇难深表遗憾与哀悼。
从你叙述的事实看,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兼职单位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
3、对你兄的不幸遇难究竟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
在我国,关于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像你兄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兼职的人员范围,因此,饭店在你兄没有辞去原工作的情况下录用你兄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饭店只承担支付你兄劳动报酬的责任,而其他比如社保、福利、工伤等仍由其任职单位来承担。如此说来,饭店对你兄的遇难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他所在的集宁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也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对于集宁市国家粮食储备库来说,你兄不符合工伤的条件。
关于第二个问题:
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符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关于第三个问题:
很明显,弃车逃逸的肇事人应当对你兄的遇难承担责任。另外,虽然饭店与你兄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但事故发生时你兄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而很难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依据“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要求饭店赔偿就更难了,因为此条规定是针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不知我的解释你是否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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