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欠条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11-30 19:01: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 房产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我们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事实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正是按照双方的协议及购买房屋的初衷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计算各自利润或损失的分配公式为:(31-×)/2,这个公式即可表明,双方的意愿是利润或损失平均分配的。另外,双方在《协议书》的第四条也明确写到:分配原则,损失各承担一半。据此,可见,利润也是各得一半的。而一审法院也正是按照双方的这个约定来进行分割的,即:95万(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44.555万(购房合同价)-12.7007万(利息)=37.7443万(房屋的增值),房屋增值部分37.7443万除以2,即得出18.8722万元。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可以得到18.8772万元的增值。 二、12.7007万元的利息,是法院与上诉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的,且上诉人在一审时也是认可的,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判的。 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在还完贷款和扣除卖房的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的计算公式。而上诉人正是忽略了这个重要的前提。 双方《协议书》第4条约定:损失各承担一半,还完贷款和扣除卖房的交易费用后,可供分配的金额为×万元,然后再代入公式计算。即,95万-23.152132万(贷款)-2万(估计的交易费)=69.8479万,代入公式后,李某某应得:18.1-(31-69.8479)/ 2 =37.5240万元。这里包括18.1万的前期出资,与19.4240万元的利润。这与法院判决的18.8772万元增值基本相符。 上诉人在计算可分配金额时,并没有注意到协议书写到的前提条件,即卖房。如果是房子卖了,当然是一次性还完了银行的贷款23.152132万,根本就不存在剩于的利息。 四、上诉状中提到,按一审判决的计算方式,11.4450万不翼而飞了。事实上,11.4450万是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等支出了。 上诉人“忘记”了一个重要的部分,该房产的首付是19.5550万元,而双方的前期支出是31万,这里正好是上诉人说的11.4450万元。这个钱花在哪里了?双方的协议书写的很明确“购房、装修及购买家具等其他”,就是说31万的支出中,19.5550万用于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其他是用于装修和购买家具等了。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3月1日
  • 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一审) 审判长: 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英武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英武的代理人。经过法庭的庭审调查,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予以参考。 一、 本案的肇事车辆是被告郭元占租用了刘英武的出租车,根据《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租用他人车辆、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的肇事者是被告郭元占而不是刘英武,所以,应当由承包人郭元占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郭元占是有比较固定的收入,所以有能力进行赔偿。另外,本案应当适用《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第8条关于承包的规定。 本案的两个被告在租赁汽车协议中已经约定,第五条,因租车人郭元占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的部分由郭元占负责。此协议已经进行了公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人民法院在双方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由郭元占承担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 本案的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多数为不合理的,所以,不合理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误工费过高,原告的收入不足98元/天。另外,休息六个月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说法,也是和病历中关于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的记载是相互矛盾的。另外,根据《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故误工费不能够按照原告提出的天数进行计算。对于休息六个月的误工费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收入证明不能够证明原告本人最近三年的工资收入,所以,人民法院不能够以收入证明作为赔偿误工费的依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应当以相同行业上一年度的收入为计算标准,即按照社会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收入证明上的每月津贴200元和通讯费150元都不应当认定为工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采信。 护理费不能够按照每月20.82天的标准进行计算,应当按照13172元÷365天×58天计算。 对于营养费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如果有医生的医嘱才能够支持营养费,因为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需要增加营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医生的医嘱,故对于营养费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进行计算。所以,只有受害人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虽然有伤残十级的鉴定,但没有劳动能力丧失的规定,故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医疗费和交通费,应当以正规合法的票据为准,不符合形式的票据不能够作为赔偿的依据使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情况,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另外,本案的实际侵权人是被告郭元占,所以,应当由郭元占承担责任。本案的被告刘英武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人:刘利军 
  • 非法扣押铲车赔偿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你好,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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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与法院协商还款计划或申请延期还款。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来判断,确保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避免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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