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年产权到期的司法解释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于在续期过程中是否付费的问题,立法部门考虑到:此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过早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到时政府是否还要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多少,标准如何,应该由国家根据当时现实情况做出科学的决定,而且即使《物权法》对此不做规定,也不会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物权法》对续期时是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