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有人清楚吗?
这个修改的内容太多,不能给你列出全部。(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即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这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即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此举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