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问题咨询律师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应当是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但,从你的叙述中看,债权人曾起诉过,后来又撤诉,那么从撤诉后超过二年不予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起诉或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