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拆迁

更新时间:2020-09-11 06:15: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历史遗留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体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在劳动中不受损害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主要义务。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国家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到职工的身体健康,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不能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是自身及供养人口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条件。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上严禁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有效地防止了如建设领域等存在的让农民工承担经营风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考虑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仅为劳动者缴纳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还有部分劳动者参保意识淡薄,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等保险费的情况。是否按照未参保是用人单位原因还是劳动者原因,考虑劳动者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这个问题还有很大争议。支持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归为用人单位责任。反对者认为,劳动者往往用明示的方法,如书面表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在劳动者想辞职时,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辞职权,是有违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且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国发5号文)中对三项社会保险政策有所调整,分别表述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正在改变一 *** 切的作法,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逐渐开始考虑劳动者身份、户籍等的不同。如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6]所以这个问题有待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来加以明确。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生产操作、工作时间、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章程和制度的总称,是用人单位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具体化规定。本项规定中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同时具备民主程序制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示三个条件要件。第二,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合同法的原理是: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前提是有效合同,解除效力只影响尚未履行的部分。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把这种情况列为劳动者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是立法机关考虑的是,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劳动力的付出,用人单位是无法恢复原状的,更是无法返还的。这时候按合同法的一条法理原则来处理可能社会效果更好,就是“与其使其无效,不如使其有效。”这样让劳动者多一种选择权,即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报酬争议,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劳动者本人享有特别解除权。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况,同时以后颁行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以上六种情况,劳动者享有即时的单方解除权,即法律上没有“解除预告期”的要求,但劳动者应采用一定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项规定应说是山西黑煤窑事件催生出的条款。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极其严重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甚至可能已触犯了刑律的情形下,劳动者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强行命令劳动者工作,这种行为严重危及劳动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劳动者没有必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情况也不视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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