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解除房改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们所买卖的房屋属于婚后单位分的房改房,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但根据过错大小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咨询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