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而终结执行的规定是第二百三十三条,终结执行是不存在可能恢复执行的情形的,所以,除非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错误,不然不会出现终结执行后又出现恢复执行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