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点左右民警直奔停放在肉摊后的小货车驾驶室坐垫下拿出疑是白粉物1点2克。请问这种事该如何处理,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遭遇钓鱼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发出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事前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是有实施数量较少的毒品犯罪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即使在允许运用特情侦破的毒品案件在定罪量刑上也适用相应的宽大政策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网2004年08月04日曾刊登一篇题为《“贩毒女”遭设计被判死缓后终获释》的案例,陈述一起由诱惑侦查获得证据案件由死缓改判无罪的案例。
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员倪兴刚为完成缉毒任务,与东乡农民马进孝合谋制造一起毒品案件。马进孝瞄上歌厅坐台女彭清,诱使其运毒。在马进孝与赵明瑞及倪兴刚的预谋下,7月21日彭清在将装有假毒品“ *** ”的包转交赵、倪时被抓获,包内“块状物”经过西固公安分局检验证明其中含有 *** 。2001年12月19日,彭清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后经省高院死刑复核发现疑点,将该案发回重审。2003年6月5日,兰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因为这一案件的后面是人为设局,被告人彭清(化名)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发生现实社会危害。为此,法院当庭宣布彭清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