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越权是否必然无效?
不是必然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这里的“紧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0条解释说:“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