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商家要承担双倍赔偿
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的服务费用:
1、[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缺斤少两]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谎冒正品]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虚假低价]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名不符实]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假名销售]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牵羊销售]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障眼演示]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官媒虚假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预付款]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邮购欺骗]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虚假设奖]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它方式]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