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19 00:0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结算利息的司法解释息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也就是5.4%,一个月也就是2分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结算利息的司法解释息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你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 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上海高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7]135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 对于能够认定是由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其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 对于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系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6、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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