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民事案被告无赔偿能力
根据您所提供的现有信息,给您做出如下回答:从《刑诉法解释》的角度考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张三并不属于《刑诉法解释》所列举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因此,如其弟没有赔偿能力,张三不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张三自愿替代其弟承担赔偿责任,是可以的。针对本案我们建议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张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单独对张三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将其弟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