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二次治疗(挂门诊)
依《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七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挂门诊期间是否需要休息是根据工伤的具体情况而定。工伤二次治疗期间依《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