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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

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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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6-07 14:10:34
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的产生是由于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这里面如果涉及财产保全的,需要缴纳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之所以需要财产保全,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更多


  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的产生是由于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这里面如果涉及财产保全的,需要缴纳案件移交财产保全费。之所以需要财产保全,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般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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