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方违约在先?
你问的这个问题属于一个因培训费用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本案例中,公司于2000年9月派你外出学习并签定了进修协议,其中协议要求你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干满五年,否则将由你赔偿培训费用的全部。这个协议本身就与劳动法中有关培训费用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递减的原则。而且,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底,这说明两点,一是公司当时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忽视了以前你们双方所签的培训协议。二是这个劳动合同时间恰恰明确规定了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即到2005年12月底,你们双方的合同期满,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是对前面培训协议的一种否定,也可以说是一种最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你们的合同期满后,公司同时失去了再向你主张支付培训费用的权利。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继续以遵守原合同的内容和规定的基础上的劳动合同的一种延续,在劳动合同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与另一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有明确说法。综上,我认为,你已经没有必须再向公司支付任何的培训费用,并且你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与之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