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有利息损失吗?
大体上,民事案件分为两类: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当支付利息损失,对此并无疑议。利息损失是金钱债权未获实现的可预期利益损失。但对侵权案件是否存在利息损失则存有争议。否认的理由在于:侵权损害赔偿通行填平原则,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但要防止受害人通过侵权赔偿获得利益。这也是为什么惩罚性赔偿为法定原则的原因;利息增加了原有物品的经济价值,为惩罚性赔偿的体现,根据法定原则,侵权案件不应当赔偿利息。肯定的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应当公平,同样金额的金钱损失,在合同案件可获得利息赔偿,在侵权案件则不能,两相比较有失公允;另一方面,财物损害到损害填平期间,因该物品不能使用至少会产生物品不能使用的损失,受损物品若存在于经济流通环节,如果物品不受损,变卖现金后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资金流转、出借利息等经济收益的。
上述是与否两方面的理由都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其合理因素,对侵权案件利息损失的主张应当分别对待:生活用品,因不涉及生产、增值领域,不应考虑利息损失。但生产用财产,或生产线上的财产、经营用财产,其价值除使用价值外,还在于能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被损害财产如果未被损害,顺利实现资金回笼,权利人可就运用该项资金获得新的经济收益。因此,生产经营用财产的资金价值,即其利息损失是看得见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填补。事实上,因生产用品的功能不体现于合同领域用以交换,因此,利息损失在侵权和合同案件中体现的不公平差别也主要在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