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有全保,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理由是:无自燃险。
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中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条款层出不穷,作为投保人的普通民众,只知道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要以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至少保险公司的投保时就应当对不予赔偿的情况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否则这些限制条款就无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