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将标能否转让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投标人,双方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第46条、48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将中标的项目再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