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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证据

监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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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02 10:07:44
监控证据: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之一。做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监控证据是否附有提... 更多

  监控证据: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之一。做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监控证据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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