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20-07-21 03:58: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土地补偿费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 根据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之前,代理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现在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明确详细的认识。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实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等四人是否应当依法享有继承贾某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力?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已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其理由如下: 1、原告的母亲贾某某原是茌平县某村第三生产小组的村民,贾某某在茌平县村第三生产小组有自己的承包地。后包括贾某某在内的干韩村部分承包地被某公司征用。2008年10月23日,茌平县某村委会给某公司出具了其收到赤泥场占地一次性补偿款4525500元的收据。贾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去世。2008年12月,茌平县某村委会制定了分配方案,决定将上述占地款以人均30682元进行分配。然而对于出嫁的闺女、去世的人等情形的,分配数额却是每人一万元。贾某某的近亲属对村委会的分配数额不服,多次找村委会及乡政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本案中首先认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贾某某去世时是否享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权利。原告认为从被告茌平县某村委会给某公司出具的一次性土地补偿款的时间可以认定,法律所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应当在2008年10月23日之前或最迟也不会晚于2008年10月23日。因为根据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规定,先是由被征用单位及政府相关关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向市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确定。最后在确定了方案之日后将征地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既然被告村委会给征地单位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则说明法律所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贾某某在2008年10月23日尚健在,应当平等地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获得相同的补偿款。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至于贾某某死亡后的权利,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 2、被告的部分辩解根本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村委会出具收条的时间来确定贾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不能依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时间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时间界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而并非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的时间。本案中被告辩称贾某某在补偿费分配的时候已经死亡,从而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歪曲。本案中被告还辩称根本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目的就是想使本案无法确定法律所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从而无法确定贾某某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辩解是无法成立的,从法律的证据角度上讲,是否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只有被告方村委会掌握和持有,如果被告村委会不主动提交,则应当承担法律不利的后果,只能按照其出具的收条的时间确定。即使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依据收条的时间作为确定的依据。因为收条确定的时间表明了征地单位与被征用单位交割工作的完成。被告辩称的此时钱款尚未到位,一是没有证据支持,村委会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会出具收条;二是即使没有到位也只是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征地单位与被征用单位的交割工作。况且本案中征地单位也没有扣除部分款项,而是完全将一次性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对于被告辩称的贾某某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已死亡不需要安置,因此也不能再要求安置费等费用,这种观点是能成立的,这各被告自己所称的没有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相矛盾。既然没有方案,则无法区分补偿费、安置费、附着物的费用的具体数额,被告辩称的也就没有了任何的实际意义。况且通过庭审看,被告也没有说明每人分配的30682元的性质是否包括了所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 3、被告茌平县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生产小组所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对于出嫁的闺女、去世的人等情形的,分配数额是每人一万元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其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擅自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通过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及分配程序等规定来看,有的根本不具有真实性,有的可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也规定了,对于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的案件中,要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村委会及第三生产小组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中的对于出嫁的闺女、去世的人等情形的,分配数额是每人一万元的决议无论从村民议事的程序上还是其实体内容上来看均是无效的,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补偿款,贾某某应当获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数目。 二、关于本案原告贾某某之子的继承资格问题,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贾某某之子与贾某某存在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贾某某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由继承的权利。 三、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茌平县某村委会对外办理被征用地的手续、收取一次性土地补偿款、制定分配方案。并且茌平县某村委会第三生产小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两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给予重视并采纳。 代理人杨**
  • 家庭暴力离婚
    你好,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 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的要怎么写?有人有范本吗
    这里提供一个框架 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 要写代理词,请问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您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与一般书信格式相同。写明意见后,写出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本案的以下客观事实。之后具体写出被告方的违反行为,例如一、不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房屋租金。二、未经反诉原告,擅自转租租赁房屋。
声明:以上内容找法网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婚的,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吸毒、赌博、家暴、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婚前共同债务女方还了一半不想还了,离婚协议当时他告诉我没有外债,可以吗?
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违反的,可以通过诉讼判决处理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我问一下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离婚需要分割吗??
结婚后离婚房产的分割如下: 1、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所有;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