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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主体

伤残重新鉴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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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6-27 14:14:32
伤残重新鉴定主体为申请人。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 更多

  伤残重新鉴定主体为申请人。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所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人才是伤残重新鉴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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