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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失职

土地管理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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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13 11:45:49
土地管理失职将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土地管理失职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 更多

土地管理失职将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土地管理失职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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