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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选举责任

扰乱选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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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6-26 09:40:14
扰乱选举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扰乱选举责任虽然在《刑法》也有规定。但《刑法》没有把破坏村民委员会... 更多

  扰乱选举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扰乱选举责任虽然在《刑法》也有规定。但《刑法》没有把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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