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0-06-13 21:12: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和条件是怎样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 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 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 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 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经管科
  • 包头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直接向当地市房管局电话查询。
  • 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小区业主入住多少
    你好,只有先成立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参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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