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予给受赠人。2006年8月份我依“公证赠予书”把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重新分配夫妻共有房产吗?

更新时间:2018-10-14 14:51:15
问题描述:
在夫妻存续期就把共有房产赠予给了女儿。《在于2003年月11月份办理了公证赠予,赠予书主要内容是》赠予人....与.....系夫妻,现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座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字第....)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予给受赠人。无论今后出现什么情况(如我们离婚、析产等)决不反悔,房屋赠与后只归女儿...一人所有,将来女儿要理房产我们不会干涉.但应无条件保证母亲...有生之年居住此房屋的权利。

    在2006年我们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2006年8月份我依“公证赠予书”把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女儿名下,在10月份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时丈夫与我争居住此房屋的居住权,他说:房屋虽然赠予给女儿了他没有处分权还有居住权,当时为达成协议离婚我同意了,(其条款写的是;离婚后他另找地方居住。或暂住四楼)。

他在婚姻存续期就与她人在外租房同居,所以他离婚后只在家居住了两天就再也没回来居住过。

虽说他现在没有回来与我同住此房屋,但,这事在我心里的是个定时炸弹,我害怕他随时都有可能搬回来居住。为了解决我的当心与害怕,我女儿主张说用赠予的方式过户到我一个人名下。(现在我女儿已满二十二周岁了)。

用这种方式过户到我名下来,我前夫能提出异议,并要求撤消前面的赠予,重新分配夫妻共有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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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
    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10-14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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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要过户资料: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等。以上都要原件,最好能事先准备两份复印件。  
    2、夫妻双方一同到当地的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去办理,因为要当事人亲自填表格。  
    3、如果夫妻间采取的是赠与方式,那还要先到公证处去搞赠与公证。  
    4、关于婚内财产的转移,不收税费,只收工本费。
    2018-10-14 14: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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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2018-10-14 14: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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