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是说撤诉的离婚案和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还是说撤诉的离婚案视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10-12 10:52:13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另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说明的是什么意思呢?是说撤诉的离婚案和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还是说撤诉的离婚案视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情况。请明白的律师给予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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