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抵押贷款的执行裁定生效后,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撤销原裁定吗

更新时间:2020-04-09 1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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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抵押贷款的执行裁定生效后,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撤销原裁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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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限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或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标准。
    而我国《仲裁法》却未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律后果作任何规定。相反我国仲裁法第58条却将“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这就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仍可在其后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中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20-04-09 1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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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20-04-09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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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抵债合同范本甲方(原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原贷款人):身份证号码:甲方做生意需要,向乙方借款元整。至今未偿还,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产证号:登记面积:平方米共间,附属房屋:平方米共间;
    3.土地证号:登记面积:平方米,附属其他土地证号:面积:平方米;
    4.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5.同时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地上物的所有权;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第三条无论何时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抵债房产可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各种确权登记证。第四条甲方承诺:若该房产发生动迁情况,动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款项。第五条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万,大写金额为(含预期升值及动迁补偿款收益)。第六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项下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欠款,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2.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第八条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九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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