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丈夫因为腹部肿瘤切除和肝切除,在肝胆胰手术中造成肠漏和膀胱瘘,已经3个半月没有改善,疼痛和痛苦的死亡,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吗?

更新时间:2020-04-08 0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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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因为腹部肿瘤切除和肝切除,在肝胆胰手术中造成肠漏和膀胱瘘,已经3个半月没有改善,疼痛和痛苦的死亡,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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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020-04-08 07: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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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
    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2020-04-08 0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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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2020-04-08 0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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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镜子宫全切除手术,术后发生阴道小肠瘘,县医疗事故吗?医院有责任吗?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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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做肾癌早期手术切除,肠子刮破,导致病人感染,这是不是医疗事故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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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妈妈做子宫切除手术时把膀胱割破了,医院说是并发症。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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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肠道做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切除,但术后发生肠漏,现7个月了一直淋巴漏,是否属医疗事故?
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在民事纠纷中最为复杂,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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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因肝硬化,做脾胃切除,术后胃瘘严重感染,导致死亡,这种情况,是所于医疗事故吗?应该怎样赔偿
你好:这个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不过医疗事故案件做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诉讼时间比较长。要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本人刚做了一起医疗事故,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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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因肝硬化,做脾胃切除,术后胃瘘严重感染,导致死亡,这种情况,是所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提示: (1)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应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 (2)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 (3)尽量不要选择医调委或卫计委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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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两侧全部切除手术,术后俩月术后的抽筋,我怀疑可能是把甲状旁腺损伤或者切除是不是医疗事故谢谢了!
医疗专业律师提醒: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 (2)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国内个别地区除外) (3)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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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两个月钱取医院查妇科,直接找医生就给开了药,医院也一直没有给通知,这个情况医院有责任吗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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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院打错针造成的死亡?
因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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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上周二诊断右侧乳腺癌,左侧有一个1.6cm的瘤,右侧全切除这算不算医疗事故?
出现医疗事故时,首先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如果不能调解成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起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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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有后遗症,怎样要求赔偿?
在手术后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导致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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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后腹壁血肿是谁的责任
你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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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住院期间护士把雾化药拿错了,算医疗事故吗?
护士拿错雾化药的处理方法: 1. 立即停止使用错误药物,观察患者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2. 向医疗机构报告事故,并配合机构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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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手术失明了想和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应赔付多少钱
白内障手术失明,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若医院承认过失,可直接协商赔偿;若医院否认,可收集证据向卫计局投诉或起诉法院。具体操作包括:1.收集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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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驾校与合同驾校不一致,感觉被骗,可以要求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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