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更新时间:2018-09-14 09:13:19
问题描述: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
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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