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并非之前当事人梁某所说的贷款担保人,请问梁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构成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9-11-30 19:27:16
问题描述:
时间约在2011年当事人梁某找到三人为其担保一笔10万元的贷款,三人即为文盲又为法盲,到银行之后三人在不辨真伪的情况下草草签字,其实贷款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三人以联保的形式贷得10万元,而并非之前当事人梁某所说的贷款担保人,之后梁某把现金提走,一直未偿还贷款。在贷款到期的时候银行按照程序截留其三人的银行存款,其中甲为2万元,乙为3万余元,当初这笔贷款至今也未归还银行。请问梁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构成
诈骗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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